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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廣東省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建設,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及《廣東省碳達峰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廣東省內組織開展的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的遴選發布和動態管理。

第三條 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四條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綠色工廠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省級評價程序要求,遴選推薦國家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六條 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積極穩妥推動本地區企業、工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及時將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建立培育庫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鼓勵各地市將 “節水型企業(園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企業(園區)等”作為培育重點。

第八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場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九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工業園區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十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 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地市應引導支持企業、園區開展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對照相關標準,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管理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遴選確定本地綠色工廠工業園區和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組織本地市綠色制造單位創建和推薦。

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綜合考核申報單位的情況于每年630日前,將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到省的綠色制造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地市推薦名單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通過符合性審核的列為省級綠色制造培育對象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適時組織現場指導培育

對培育對象實施動態管理,三年未進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的單位,不再作為省級綠色制造培育對象。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按要求組織評審,遴選確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要求擇優將省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的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同時列為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八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廣東省綠色制造名單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已公布的市、省和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4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年度動態管理表,上報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二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創建成效進行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并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

第二十一條 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報所在地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對涉及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變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如因投資、并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由所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移出名單。

第二十二條 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的日常監督,督促企業、工業園區按要求報送綠色制造工作開展情況及相關資料,及時填報動態管理表、復核表。按照“三年一復核”原則,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對綠色制造單位的綠色發展現狀開展復核。企業、工業園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即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相關情況后,及時調整綠色制造名單。

(一)第十八條所列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 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服務質量跟蹤,發現弄虛作假、評價報告質量較差或不具備基本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及時上報。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所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省級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鼓勵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申報“節水型企業(園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水效能效領跑者企業、碳達峰碳中和試點企業(園區)等相關稱號申報。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地制定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八條 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工業節能診斷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金融機構等在綠色制造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支撐作用。鼓勵企業、工業園區與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廣泛合作,推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性綠色標準的制定,提升綠色低碳評價數據質量,開展領跑者活動,發揮綠色制造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九條 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積極申請“企業綠碼”,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三十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三十一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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