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區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行業標準補貼匯總:
1、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應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正式發布的標準(團體標準培優項目另行規定)
國際標準須是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的國際標準,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組織發布的國際先進標準的制定或者修訂。
2、國家標準制定項目
國家標準制定項目須是經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且申請單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3、行業標準制定項目
行業標準制定項目須是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現行有效的行業標準,且申請單位排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4、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深圳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須是已獲批發布的現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標準,且申請單位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兩名。
5、深圳市團體標準培優項目
應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6月30日正式實施的標準。
深圳團體標準制定項目須是經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有3家及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采用并有效實施一年以上,并經專家評審認定為優秀的團體標準。優秀團體標準應具有標準水平先進、標準創新性突出等特點,且通過實施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主導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
(1)國際標準制定、修訂項目:申請單位在該項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且其提案為該項標準核心內容。
ISO、IEC標準主導單位以國家標準委公布由我國牽頭制定、修訂國際標準項目清單中的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準;
其他國際標準的主導單位以在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中擔任的職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為判定依據。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報單位和申報項目之間的關聯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標準立項會議紀要,明確項目立項的牽頭單位、或負責人、召集人;
②主要參與標準編寫人員,出席會議時間,參會照片、機票、會議簽到表、會議專家團名單,在會上提交提案的相關材料;
③參與編寫人員為申報單位全職員工的相關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和標準編制期間一年以上社保明細等);
④標準項目研討、審批、發布等過程中編寫人員提交的技術提案,被最終采納的投票結果、會議紀要、以及該提案對應的標準文本內容等。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申請單位為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兩名的起草單位。
深圳市地方標準如排名前兩名的起草單位中有行政機關單位(或財政全額核撥單位)的,申請單位名次可相應順延。
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制定標準”相關材料。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參與制定標準。
7、以上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納入資助獎勵范圍:
(1)屬深圳市”20+8”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領域;
(2)申報單位為中小微企業;
(3)落實市委、市政府在打造深圳標準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
(4)落實國家、省上級部門的工作任務。